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3981号“HUDDL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774号
申请人:HUDDLY AS 赫德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3981号“HUDD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5976号商标、第118383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第38类服务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59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第42类服务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59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读音、含义及整体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经营范围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就共存事宜进行协商,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在爱词霸上的读音和中文翻译;引证商标权利人签署的《共存同意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并存。
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变更申请已核准,其指定使用的“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包括并尤指视频会议服务用软件”等复审服务,符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并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局对上述“同意书”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38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