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西曼帝克 SIEMAT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833028号“西曼帝克 SIEMAT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09号

       

      申请人:西曼帝克莫贝威克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3028号“西曼帝克 SIEMAT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82698号“SIX MAT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手册、维权证明材料、获奖情况、各年度德国奢侈品排行榜榜单、海关报关清单、产品公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导管;按摩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奶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独立认读英文“SieMatic”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英文“SIX MATIC”仅个别字母不同且字母构成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