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金屏庄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637472号“金屏庄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27号

       

      申请人:广州醇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犇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7472号“金屏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构思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5451号“金屏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独家代理授权书、经销合同、发票、产品样图、网络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苹果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烧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金屏庄园”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金屏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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