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B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280596号“CBB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393号

       

      申请人:中国健美协会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0596号“CB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68370号商标(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英文缩写,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05007号商标、第21882567号商标、第4590945号商标、第11640020号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