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宝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466428号“力宝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400号

       

      申请人:力宝精(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66428号“力宝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14960号商标、第13009850号商标、第12062323号商标、第12062302号商标、第13009949号商标、第1300974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云娜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