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374064号“依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766号
申请人:依云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4064号“依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165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6122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上,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张明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