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105245号“万客隆 makro food
serv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748号
申请人:正大同盛企业(大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5245号“万客隆 makro food serv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313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会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维基百科网站上关于“makro”品牌的介绍、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