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442192号“AI ED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737号
申请人:北京智教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42192号“AI E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91919号商标、第24151392号商标、第25804496号商标、第11317980号商标、第18768553号商标、第290755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已经无效,不会造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光盘)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