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751495号“小麦优选 XIAO M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694号
申请人:北京医脉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1495号“小麦优选 XIAO M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0041号商标、第16270042号商标、第16772222号商标、第33958436号商标、第34646762号商标、第34663783号商标、第13351374号商标、第1652317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中文“小麦优选”、英文“XIAO MAI”及图形构成,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