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812238号“KYLIE SKIN BY KYLIE
JENN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707号
申请人:凯莉詹纳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2238号“KYLIE SKIN BY KYLIE JEN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175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转让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商业登记档案、KYLIE JENNER的相关网络介绍、申请人的创始人及其品牌的官网、宣传使用、媒体报道等相关资料、其他国家商标注册信息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所有人并未提交转让至申请人的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