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酱油社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5405652号“酱油社区”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46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蓝企鹅管家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05652号“酱油社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721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复审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办公区照片,宣传页;
      2、酱油社区培训系统照片;
      3、收款收据;
      4、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培训证书,培训合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4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4培训合同,证书等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并显示了被申请人对王淑凤等人进行了家政服务员技能培训的服务。在案证据4结合在案证据1,2,3相关照片,收据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考核;幼儿园;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服务与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教育考核;幼儿园;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学校(教育);教育考核;幼儿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经营彩票”等其余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教育考核;幼儿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经营彩票”等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