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6705379号“妈贝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517号
申请人:东莞市富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705379号“妈贝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885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乐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