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4467749号“FES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540号
申请人:费斯托股份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4467749号“FES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567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