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百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541027号“百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215号

       

      申请人:苏州逸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明达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1027号“百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81671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该商标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92934号“天空农庄及图”商标、第22334915号“童梦荟及图”商标、第34322189号“睿岩星空”商标、第31903477号图形商标、第23158122号“骑月网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