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893567号“和包共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233号
申请人: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93567号“和包共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35413号“和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