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帝龍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355369号“帝龍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241号

       

      申请人:夏邑县晟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5369号“帝龍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的驳回理由为,该标志含有“龙口”,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无其它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龙口”,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提出复审理由,我局依法作出裁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含有地名“龍口”(“龍口”为“龙口”的繁体形式),指定使用在方便粉丝、粉丝(条)、调味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