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03444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632号 - 申请人:宁波狸享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2034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632号

       

      申请人:宁波狸享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中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34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040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轮滑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轮滑鞋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完全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儿童游戏用踏板车(玩具)、棋盘游戏器具、体育活动器械、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护膝(体育用品)、竞技手套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九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玩具、儿童游戏用踏板车(玩具)、棋盘游戏器具、体育活动器械、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护膝(体育用品)、竞技手套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