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薪宝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9944616号“薪宝宝”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783号

       

      申请人:薪宝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什夫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29944616号“薪宝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薪宝”为申请人的商号,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二、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的“薪宝科技”、“薪税宝”商标,仍将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类似服务上,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申请人签订的合同;
      3、申请人开具的发票;
      4、申请人的“薪宝科技”“薪税宝”商标相关图片及网页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在《商标法》中均已得以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其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为相关合同及协议属于自制证据,部分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部分未体现出商标标识,且上述证据在无相关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证据3的发票部分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且均未体现出商标标识,体现的服务项目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亦不属于类似服务;证据4为相关图片及网页信息或未体现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等。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尚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将“薪宝”作为商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商号权的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