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0744206号“凰饰 HUANGSH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652号
申请人:杨建甲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章朝外
申请人于2019年5月17日对第30744206号“凰饰 HUANGSH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大量抄袭他人知名商标并进行囤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首饰盒等商品上。
2、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数百件标识各不相同的商标,其中包含“DOLCE & BANNER GIRL”、“ 杜嘉巴纳 DUJIABANNA”、“富尔码”、“YOURUGG”、“SK-TWO”、“HB&MH”、“香缇本草”、“范思蓝黛 fansilandai”、“厉朗 LILANG”等与他人知名商标较为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均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条款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服务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具有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模仿、抄袭其他知名品牌,并在多个类别大量囤积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共申请注册了3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DOLCE & BANNER GIRL”、“ 杜嘉巴纳 DUJIABANNA”、“富尔码”、“YOURUGG”、“SK-TWO”、“HB&MH”、“香缇本草”、“范思蓝黛 fansilandai”、“厉朗 LILANG”等众多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