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奥普泰 OP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6558411号“奥普泰 OP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06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欧菲克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奥普泰光通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58411号“奥普泰 OP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5709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在“信号灯”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信号灯”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有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信号灯”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信号灯”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信号灯”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被申请人于2016年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发票、产品图片。2、被申请人2019年5月1日开具的关于销售“太阳能信号灯”的发票及图片。3、被申请人中标通知书及被申请人与沈阳边防检查站签订的采购合同及相关发票、销售开单。4、被申请人与山西四和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相关发票、产品图片。5、被申请人的相关图片及作品登记证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信号灯”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百度百科关于电子眼、闪光灯、信号灯、LED补光灯的介绍。
      2、第7369748号、8114085号、第6821043号商标档案的信息。
      3、被申请人官网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8月27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量显示器、信号灯、摄像机”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1日提出在“信号灯”商品上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信号灯”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4、5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在“信号灯”商品上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且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信号灯”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信号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阳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