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1278308号“SUNNY BABY STAR”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055号
申请人:杜国洋
委托代理人:义乌龙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1451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第8402132号“SUNNY BABY”商标、第10018013号“SUNNY BAB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损害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三、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摹仿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1、原异议人变更证明。
2、销售合同、海运提单、外贸发票、荣誉。
3、出口商检报告。
4、商标设计、产品设计图。
5、展会照片、产品照片。
6、产品检测报告。
7、百度查询相关宣传资料及荣誉。
8、企业相关信息查询打印件。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尿裤;失禁用吸收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并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因此我局对原异议人该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1278308号“SUNNY BABY STAR”商标在“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在“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商品上已具有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在“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品图片。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于2016年9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8月13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第5类“蚊香、动物用洗涤剂、婴儿尿裤;失禁用吸收裤”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杂志(期刊);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杂志(期刊);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裤;失禁用吸收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布(一次性)”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文字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且整体含义与引证商标二未形成明显区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商品上经使用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并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若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是具有一定关联的系列商标,从而造成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尿裤;失禁用吸收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异议人“SUNNY BABY”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证明“SUNNY BABY”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3、申请人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阳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