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055543号“融光新能源 R SYNLIGH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29号
申请人:融光新能源(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5543号“融光新能源 R SYN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186296号“融光 RONG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6452号“晨曦SUN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53417号“sun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585513号“樱蜜の阳光チエリ—•ハニ—プSun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如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专利证书、项目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宣传图片、名片图片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融光新能源 R SYNLIGHT及图”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为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汉字“融光新能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融光”,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前述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