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大讲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295860号“标准大讲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83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5860号“标准大讲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固有词汇或固有表达,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标准”系列商标档案、相关法院判决书、宣传报道及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准大讲堂”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第42类质量评估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5类、第38类等、第41类和第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