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430587号“Insight Capital
Partn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75号
申请人:茵赛控股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0587号“Insight Capital Partn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1014号“Insight”商标、国际注册第1326510号“Ins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nsight Capital Partners”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Insight”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关于计算机硬件、软件、服务器、网络、工作站的融资、出租、定价、采购领域)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Insight Capital Partners”可译为“洞察力极好的伙伴”,其指定使用在资本投资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