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银匠世家 银匠世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491072号“银匠世家 银匠世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35号

       

      申请人:陈万扬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91072号“银匠世家 银匠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美术作品,并进行版权登记。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666489号“银匠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19319号“银匠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761794号“银匠世家 银匠世家 Silversmith Fami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59573号“银匠”商标(以下称商标四)、第23469485A号“银世家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008848号“V7 银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如被驳回将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四信息资料、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店铺图片、商铺租赁合同及相关票据、网络服务单及相关票据、手提袋购买票据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手表”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同为“银匠世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银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