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BRIGHT MACHIN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539890号“BRIGHT MACHIN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74号

       

      申请人:自动实验室人工智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9890号“BRIGHT MACHIN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工程绘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7853号“宝原地产BRIGHT REAL ESTATE及图”商标、第6397856号“宝原地产BRIGHT REAL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并不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1785号“BRIGHTMA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51931号“宝原地产BRIGHT REAL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工程绘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商标“BRIGHT MACHINES”与引证商标四“宝原地产BRIGHT REAL ESTATE及图”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BRIGHT”,其在字母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有关机械工程分析的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绘图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城市规划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城市规划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比较,虽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建筑制图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有关机械工程分析的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绘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