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卖辣椒 SELLING CHILI PEPP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752090号“卖辣椒 SELLING CHILI

    PEPP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70号

       

      申请人:黄金燕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2090号“卖辣椒SELLING CHILI PEPP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很高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在指定服务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199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信息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卖辣椒”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目的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