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ENG YUAN 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640642号“MENG YUAN X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499号

       

      申请人:乌兰察布市蒙源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0642号“MENG YUAN 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34166H号“NIKOMA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34166号“NIKOMA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36216号“木铮及图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