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710376号“XINYUN CRAF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493号
申请人:莫宇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0376号“XINYUN CRA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34582号“馨韵COMPUTER-CA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55159号“XIN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69692号“新韻XIN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798470号“辛孕XIN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032536号“鑫云XIN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用壳、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娱乐器具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手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摄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XINYUN”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XINYUN”及引证商标二“XINYUN”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