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INGD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73109号“DINGD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31号

       

      申请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3109号“DING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93996号“顶顶科技DingDing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10794311号“顶顶音乐艺术俱乐部DingDing Music&Art Club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28672号“DING!”商标、第4466832号“DingMing及图”商标、第29539773号“DingD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二、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五已被提起异议。前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三、“DINGDING”系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创品牌,与“钉钉”唯一对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在实际的市场识别中和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流程信息、针对引证商标三提起撤销申请的相关受理通知书、其他商标档案、申请人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说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钉钉”知名度相关资料、“DINGDING”百度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DINGDING/DingDing/Dingding”,该文字与引证商标四中显著识别文字“DingMing”及引证商标五“DingDang”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DING”。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