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314649号“LN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444号
申请人:芙拉德(天津)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4649号“L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2853号“L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82126号“LUENYU L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29038号“L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LNY”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文字“LNY”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