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6383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461号
申请人:青岛海蓝西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83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19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2439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319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055801号“博源海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055796号“博源海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062654号“博源诚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055814号“博源鸣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062652号“博源诚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055826号“博源鸣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水上乐园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娱乐场所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现场表演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引证商标四至九核定使用的提供娱乐场所、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四至九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图形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