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art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9289839号“Marth”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752号

       

      申请人:德莱得诺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东莞市乐手时代乐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0日对第19289839号“Mart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领先声乐器材制造商,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及其MARTIN(马丁)吉他在中国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566874号“CFMartin& Co.EST.1833”商标、第4566875号“MARTIN”商标、第7113489号“MARTIN”商标、第11582732号“CFMartin& Co.EST.1833”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同商业领域,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三、已有在先案例支持申请人主张。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申请人及其中国销售方官网页面、马丁吉他于百科检索页面、国家图书馆出具的马丁吉他检索报告;2.有关申请人马丁吉他的新闻报道、吉他十大品牌排行榜、网络对申请人马丁吉他的新闻测评;3.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销售列表;4.在先裁定书;5.被申请人工商信息;6.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5类乐器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7年4月20日止。
      2.申请人四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或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15类吉他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文字的显著识别部分“Martin”、引证商标二、三“MARTIN”在字母构成、字形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于乐器弦、吉他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申请人主张宣告无效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已在先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了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