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81862号“CADILLAC 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47号
申请人: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1862号“CADILLAC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两部分“CADILLAC”和“LIFE”构成,其中“CADILLAC”是申请人旗下的著名品牌,其相对应的中文商标是“凯迪拉克”。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并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生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中文官方网站对申请人品牌介绍打印件、百度百科对“凯迪拉克”词条的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CADILLAC LIFE”,该文字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不致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