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DRA B5 B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804057号“HYDRA B5 B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73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珂泊亚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4057号“HYDRA B5 B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古龙水;普通淡香水;香水;喷雾式护肤品;皮肤增白霜;皮肤清洁制剂;抗衰老用护肤液;表皮化妆油;皮肤保湿液(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化妆用雪花膏;化妆洗液;婴儿润肤油;化妆用油;剃须前用制剂;剃须后用制剂;剃须膏;剃须凝胶;剃须液;剃须泡沫;须后膏;剃须后用凝胶;剃须后用液;面部磨砂膏;梳妆用滑石粉;洗澡用化妆品;泡泡浴液;非医用洗浴制剂;淋浴和沐浴用泡泡浴液;润发乳;洗发液;护发素;发蜡;头发造型用摩丝;头发造型用喷雾;头发定型制剂;喷发胶;头发定型啫喱;牙膏;非医用漱口剂;个人用止汗剂;非药用唇部护理制剂;口红;唇彩;防晒剂;浸化妆水的薄纸;浸卸妆液的薄纸”商品上提出复审请求,放弃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48744号“HYDRA FARMACOSMETICI及图”商标、第9866989号“HYDRA 15”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432679号“#HYD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情况、媒体报道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11月4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冲突的“个人或动物用除臭;浸清洁剂的清洁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个人或动物用除臭;浸清洁剂的清洁布”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古龙水;普通淡香水;香水;喷雾式护肤品;皮肤增白霜;皮肤清洁制剂;抗衰老用护肤液;表皮化妆油;皮肤保湿液(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化妆用雪花膏;化妆洗液;婴儿润肤油;化妆用油;剃须前用制剂;剃须后用制剂;剃须膏;剃须凝胶;剃须液;剃须泡沫;须后膏;剃须后用凝胶;剃须后用液;面部磨砂膏;梳妆用滑石粉;洗澡用化妆品;泡泡浴液;非医用洗浴制剂;淋浴和沐浴用泡泡浴液;润发乳;洗发液;护发素;发蜡;头发造型用摩丝;头发造型用喷雾;头发定型制剂;喷发胶;头发定型啫喱;牙膏;非医用漱口剂;个人用止汗剂;非药用唇部护理制剂;口红;唇彩;防晒剂;浸化妆水的薄纸;浸卸妆液的薄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