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595871号“迈凯隆 MAKAIL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091号
申请人:范夫林
委托代理人:临沂市志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5871号“迈凯隆 MAKAI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26909号“M及图”商标、第3797846号“M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