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MU Austral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699206号“EMU Austral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418号

       

      申请人:伊缪里奇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99206号“EMU Austral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11409910号“emu及图”商标、第17854632号“emu及图”商标、第17854633号“em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准许申请商标注册;第23675783号“E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系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在先法院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复印件),该共存协议中未对申请商标注册号予以明确;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异议不予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字母“EMU”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字母“emu”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冬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申请人虽向我局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复印件),但该共存协议中未对申请商标注册号予以明确,我局对该共存协议不予认可。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