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14099 - 商评字[2020]第0000069844号 - 申请人: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514099号“美图美肤管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844号

       

      申请人: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4099号“美图美肤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美图美肤管家”是申请人推出的一款提供肌肤检测、肌肤跟踪、仪器服务等美肤的软件产品名称,属于臆造词汇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为“美图”,其本身与第44类服务并没有任何关系,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美图”商标、“美图秀秀”等商标所获的知名度和美誉可以延及申请商标,而且“美图美肤管家”经过长期大量宣传使用也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强了商标固有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荣誉和奖励、产品主要数据和宣传情况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