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7724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839号
申请人:东莞阿里之门便利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乐游旅行社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2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412613号图形商标、第22463339号“悦目佳人EYEPLEASING BEAUTY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