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米文动力MIIVII.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014704号“米文动力MIIVII.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696号

       

      申请人:北京米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瑞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4704号“米文动力MIIVI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80198号“MIIVII”商标、第11035218号“MII DII及图”商标、第142596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