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Coppertone SPO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6055962号“Coppertone SPO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95号

       

      申请人: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055962号“Coppertone S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40770号“SATCHI S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79480号“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49851号“S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775477号“运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相冲突的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72139号“VIGOROSO SPORT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91988号“Coppert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7)第0000006032号重审第0000001976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商标权为私权,在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可以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解决。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表示同意申请人的相关商标与其商标共存。因此,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除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香、宠物用香波、空气清新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