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760969号“易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63号
申请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0969号“易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2496号“易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45281号“易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1748号“易车互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所有人签订了共存协议。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0180号“太平洋福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68535号图形商标、第28660835号图形商标、第6919560号图形商标、第20251119号图形商标、第102341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七、九)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使用的《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八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八已不存在,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鉴于商标权属于私权,共存协议是引证商标六所有人主观意思的表示。本案中,申请人已提交了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六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易车及图”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九图形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虽然其文字组成近似,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洗涤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