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002373号“elitebas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687号
申请人:上海衣俪特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02373号“elitebas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88904号“HYUNGJIE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两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转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转让申请因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补正视为放弃申请,故该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elitebasic”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图形部分亦高度近似,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书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伞、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