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4062731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23731号重审第0000000400号重审第0000001180号
申请人:广州捷冠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市港派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23731号《关于第1406273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36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27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局依据二审判决,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23731号重审第00000000400号《关于第1406273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原异议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1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持商评字[2017]第0000023731号《关于第1406273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作品在动物体态、整体轮廓、甚至毛发状态都非常近似,仅有细微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二审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与涉案作品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异议商标经核准,于2020年1月20日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的权利义务承继书,声明承继原申请人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婚纱、领带、围巾、披肩商品与第34554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530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53021号“Black&Wh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52920号“Black&Wh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穿着物)、服装、袜等商品在加工工艺、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属于非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通常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之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之图形、引证商标三、四之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婚纱、领带、围巾、披肩商品外的服装、鞋、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穿着物)、服装、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两者在除婚纱、领带、围巾、披肩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Black&White及图”系列商标已在领带、婚纱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黑白狗图形”等美术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在原异议人经受让获得上述美术作品相关权利后,原异议人将上述美术作品广泛地进行了公开宣传和销售。本案争议商标之图形与原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黑白狗图形”等美术作品在图形元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几近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申请人在未取得原异议人许可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原异议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被异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主张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及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决定仅为执行终审判决作出的决定,故双方当事人均不再享有相应的诉权,且我局依据二审判决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23731号重审第00000000400号《关于第1406273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亦因再审判决的作出而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张晓萌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