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GOING MER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081328号“GOING MER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350号

       

      申请人:福建高盈美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81328号“GOING MER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86973号“梅丽号美食工坊MERRY PIRATES PASTRY GROTTO GOING MERRY及图”商标、第9004803号“MERR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引证商标一、二英文翻译截图、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字母组合“GOING MERRY”,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未构成使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