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303361号“俊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571号
申请人:昆明俊奥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八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3361号“俊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7189号“骏奥JUNAO及图”商标、第7558418号“骏奥及图”商标、第8436817号“骏奥JUNA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金属支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