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94746号“Photo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502号
申请人:杭州喔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紫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4746号“Photo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互联网摄影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营业执照已进行变更,删除了“版权代理、商标代理”经营项目。“PHOTOPLUS”是申请人主推品牌,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未与他人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项目,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的情形。虽然申请人后提起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主动删除了营业范围中的“商标代理”项目,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我局认为,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