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71623号“NPT PLUS(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412号
申请人:深圳市诺森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1623号“NPT PLUS(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2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03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05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827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5927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9008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3574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2346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4882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显著性及识别性增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相对独立的“NPT”和“PLUS”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PLUS”,其显著识别英文“NPT”与引证商标六至九的显著识别英文“NPT”字母构成相同,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量仪器、水平仪(测水平线仪器)、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湿度表、天文学仪器及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显著性及识别性增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千分尺、量规等其他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NPT”为60度牙型角的英制椎管螺纹代号,也是美国标准圆锥管螺纹量规的缩写,用于指定使用的量具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种类、规格、组件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