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优胜家YOUWINEDU.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1210603号“优胜家YOUWINEDU.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586号

       

      申请人: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10603号“优胜家YOUWINED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54925号“优胜及图”商标、第4714213号“羽威YOUW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鉴证报告》、申请人部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证据材料、荣誉证书复印件、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演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文字组合“优胜”,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其余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出、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