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62196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81号 - 申请人:四川臻致创客众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66219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81号

       

      申请人:四川臻致创客众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熠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21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3791号“www.56home.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紧密联系,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31日